顯示具有 長期照顧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長期照顧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7年8月2日 星期三

「貼近部落,你才知道下一步!」--- 雅布.書卡嫩居家護理所成立致慶

「貼近部落,你才知道下一步!」--- 雅布.書卡嫩居家護理所成立致慶
2017/07/29
大家都知道,淑蘭是我在慈濟的學生;但大家不知道的是,淑蘭其實也是我的老師。長期研究原住民族社會工作的我,在淑蘭身上,看到什麼是貼近部落?什麼是跟部落在一起?什麼是為部落堅持?在她的挫折中,我也看到什麼是國家作為殖民的工具?什麼是專業作為複製族群歧視與排除的機制?作為台灣原住民族長期照顧的先行者,淑蘭無可避免地用自己的身體與生活卡進四百年來台灣殖民者對原住民族的殖民統治機制中,這一路走來不只是淑蘭個人的堅持與成就,也是對殖民體制的解構與抵抗。淑蘭不只服務蘭嶼的老人,也在為台灣原住民族長期照顧開路。作為老師,我能做的就是陪伴淑蘭,讓他知道他不孤單;作為學生,我能做的是記錄與整理,希望更多人從淑蘭的努力中得到啟示與力量。
淑蘭一直默默用自己的行動感動族人,用在地志工的方式照顧老人。成立協會後,默默用志工服務了四年才接受縣府補助提供居家服務,但淑蘭沒放棄志工服務,因為被政府排除服務資格的老人仍需要服務。當長照十年開始收取自付額,淑蘭決定由協會全部吸收,不讓自付額成為阻礙老人使用長照的障礙。當衛生署開始推動原住民族地區長期照顧實驗計畫時,選定蘭嶼作為第一期五處試辦點,淑蘭一度以為這筆經費可以用來推動他長期對蘭嶼的長照夢想,但在衛生行政體系最底層的她是無法決定服務的方向與經費的使用,雖然她最瞭解部落與達悟文化,但行政體系的階層讓她有志難伸。這樣的挫折終於讓她看清楚,衛生所公衛護士角色的限制,她面臨是否要放棄部落中人人稱羨、收入穩定的公務員的抉擇。當她來找我,徵詢我的意見,我鼓勵她離職,因為從民間組織推動長照的空間更大,原鄉長照受限的路需要像她這樣的人作先鋒,為原住民族開路!但我知道,這個重大決定是淑蘭和他的家人要承擔與面對的。
原本以為淑蘭十四年居家護理師的資歷,離職後的淑蘭可以申請居家護理所繼續為族人服務,沒想到專業資歷、服務計畫都沒問題,卻卡在立案處所要有建照的要求,一個居家護理最不重要的條件卻讓淑蘭長達五年無法執業,必須依附在其他居護所之下。她為族人所做的照顧因為國家土地法令對原住民族的不友善成為非法,五年多來她被人檢舉多達七、八次。因此,今天淑蘭可以用「雅布.書卡嫩居家護理所」這個老人家給她的名字與祝福,對她而言,豈止意義重大。
當國家長照政策一波接著一波湧入部落,面對這些政策帶來的資源與美麗的願景,面對政策種種的規定與條件,彷彿這些政策制訂者是萬能的全知者,面對國家的傲慢,淑蘭只說:「我選擇貼近部落,這樣你才知道下一步該怎麼做!」
十多年的陪伴過程中,誰是學生,誰是老師,已經不重要,因為在天主的眼中,我們都是祂的工具。同是基督徒的我,在信仰的召叫中,理解淑蘭在意的不是世上的,而是天上的。我每次來蘭嶼,都看到好多天使一起來參與守護蘭嶼的工作。文彬是淑蘭最大的支持,還有淑蘭的父母給淑蘭滿滿的愛,支持她這一路走來。大姊淑美支撐起居家關懷協會成為淑蘭最重要的工作伙伴。武醫師每個月從台北飛來蘭嶼,所開立的醫囑是居家護理所申請健保給付的基礎,他那立即見效的復健針更讓族人可以立即回到工作崗位上。還有好多好多的大小天使,來到這裡。

颱風天是看見天主大能的時刻,提醒我們,這一切是因爲天主而成就的。雖然我們不常見面,但總在禱告中相遇,在各自的位置上為相同的理念努力,因為在天主面前,我們要謙卑地說:「我們都是祢的僕人,我們只是作了我們該做的事」。

2011年5月4日 星期三

家庭外勞應納入長照體系

家庭外勞應納入長照體系
2011-04-29 中國時報 【陳正芬、王增勇】
 目前正在立法院審議的行政院《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對於多達十八萬的家庭外籍看護工,僅規範其應受訓練,我們認為不足以解決目前外籍家庭看護工與長期照顧雙軌制所造成的諸多問題。政府需要更積極地將外籍家庭看護工整合進入長期照顧體系,才足以保障照顧服務品質與外勞的勞動權益。
 目前政府規定,使用外籍家庭看護工者不能使用政府補助的長期照顧服務,因此形成雙軌制度,民眾被迫在外籍家庭看護工與國內長期照顧之間做出抉擇。自一九九二年開放外勞以來,因為國內長照服務的不足,外勞成為民眾不得不的選擇,此一「補充性」人力之人數從一九九二年的三○六人一路攀升至二○一一年的十八萬多人。相對地,同時期政府大力發展的本國居家服務使用人數,卻僅及家庭外籍看護工人數的十三%。
 相較於以鐘點計算且僅在日間時段提供的居家服務,對許多有職照顧者而言,若下班後還須承擔照顧責任,體力往往不堪負荷,提供二十四小時貼身照顧的外籍監護工,無疑具備服務時間高度彈性的優點。另一方面,須遠離家園與親人、長期被貼上「不孝」汙名的機構式服務,往往成為最後的選項。致使外籍看護工脫胎換骨成為符合我國孝道傳統的在地老化服務模式。
 但是,長照政策將雇用外勞家庭排除在國內長照服務之外的效應是,讓家庭與外勞獨自承擔照顧重度失能者的負荷,導致家庭外勞照顧是透過違反相關勞動法規與剝削外籍看護工的形式執行。絕大多數的外籍看護工皆與被看護者同居一室,看護工常難以獲得足夠的休息;外籍看護工在雇主要求下違法從事管路照護或更換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雇主濫用外籍看護工的結果即是照顧品質的下降;例如外籍看護工因身心負荷,致使工作疏忽而致被照顧者跌倒受傷。剝奪外籍看護的勞動權益,實則是間接損害了對被照顧者的照顧品質,也讓台灣人權記錄留下汙點。
 我們必須認清一個事實:外籍看護工早已成為我國主要的長期照顧人力。為了改變雙軌分立的長期照顧政策,外籍看護工應被納入長期照顧政策架構下整體考量,《長期照護服務法》不僅不應排除家庭外籍看護工的適用,更應讓本法成為終結雙軌制長期照顧體系的開始。我們建議以下步驟:
 首先,讓外籍看護工的管理訓練與勞動條件逐漸與本國籍居家服務員趨於一致,落實每工作六天給予一天休假日的勞動條件。其次,應規範人力仲介公司的業務侷限於外籍看護工的人力媒合,外籍看護工進入家庭場域後的管理與指導,應由熟悉家庭內照顧工作的居家服務單位進行,讓國內重度失能者都可一體納入長照體系的管理與支持中。目前雇主繳納的每月兩千元就業安定費,應可勻撥部分成為家庭外勞督導方案的財源,同時不額外增加雇主的負擔,而又能夠確保服務的品質。而看護工休假或返國期間的人力需求亦可透過居家服務單位協助雇主媒合本國居家服務的進入。
 最後,我們建議逐步將家庭外勞的聘僱模式由目前的個人聘僱改成居家服務機構聘僱,根本解決家庭外勞勞動權益無法被保障的問題;同時也讓雇用外勞的家庭可以要求機構對外勞的教育訓練與服務品質負起責任。
 唯有外籍看護工與本國籍長期照顧體系逐步銜接與配合,才有可能讓外籍看護工的勞動條件獲得保障,如此,方有可能讓雇主與外籍看護工之間的關係,不再是支配與剝削的衝突,而可有機會發展為互賴與互信的伙伴關係,也才能保障被照顧者的品質。(陳正芬為中國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助理教授,王增勇為政治大學社會工作研究所副教授)

以公評人制度保障長照使用者權益!

以公評人制度保障長照使用者權益!
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 王增勇
目前二讀中的行政院版本長照法被批評為「長照管理辦法」,但即使是管理辦法,也是個拙劣的管理辦法。行政院版本高度依賴外在控制機制,例如立案門檻、長照人員的證照制度、服務的評鑑制度等,這些措施仍無法及時地反應長照服務使用過程中所發生的問題。長照使用者高度依賴長期照顧,因此民眾與家庭面對長照體系的不當對待往往不願意也不敢提出異議;一旦權益受損後,行政與法律救濟管道往往緩不濟急,造成無法彌補的遺憾。因此長照使用者的權益保障措施必須更為積極,我們認為最好的服務品質管理機制就是充分支持使用者的發聲,透過使用者來監督服務品質,因此使用者的權益保障措施才是最有效的管理制度。
多年前,衛生署帶領一批專家學者到北歐考察長期照顧機構式服務,面對北歐完善的機構照顧,一位衛生署業務承辦人就詢問機構負責人他們是否有政府頒佈的機構管理辦法與機構評鑑標準?機構負責人居然回答說,「沒有!」衛生署官員滿心疑惑地說,「那你們怎麼確保服務品質呢?!」機構負責人說,「我們的住民都很清楚他們的權益,我們做不好的地方,不必等政府來糾正,住民已經先抗議了!」可惜,這段故事帶給我們的省思並沒有呈現在行政院版的長照法,長照服務的管理還要依賴專家學者的外來鑑定,還是讓最切身的服務使用者與家庭來監督?我們的立場是,長照體系的管理必須讓人民有機會參與。
由民間長期照顧監督聯盟所提出的版本,建議四個層次的長照使用者權益保障措施。除了行政院版本已有的兩層民眾權益保障,申訴與爭議審議。因應長照使用者的弱勢地位,我們希望在申訴制度與審議制度之間能增加英美行之有年的公評人制度(Ombudsman),作為第三層權益保障措施,以提升長照權益損害事件的處理效率。
公評人制度起源於部分沒有家人探視的弱勢失能者在長照機構內受到虐待的事實,因此設立長照公評人定期訪視這些弱勢長照使用者,並監督其服務品質。後期,長照公評人延伸變成政府所聘任、具有獨立調查法定權力的弱勢代言人。如果民眾申訴後,無法接受地方政府的回應,長照公評人可以介入調查,對長照體系中因管理不當而導致的不公正現象,進行調查,糾正地方政府或服務提供者的管理不當。這種現象在目前長照十年計畫中就已經發生,但未受到重視。居家服務是目前長期照顧中最受民眾歡迎的服務項目,因此中央編列的居家服務預算往往在年中即已面臨經費用罄的窘境,地方政府往往以不開案或是刪減既有個案的服務時數來處理預算不足。這些作法明顯地損害長照需求者的權益,但因為民眾高度依賴這些服務,因此往往只能敢怒不敢言。
針對政府執行長照可能產生的嚴重失職,我們建議第四層權益保障措施,就是公益訴訟。當政府失職時,公益團體可以代表權益受損的民眾向法院提出司法訴訟。英國最有名的長照公益訴訟,莫過於英國最高法院對地方預算不足拒絕提供服務的判例。英國最高法院以長期照顧是保障失能者生存權益的必要條件為由,判決地方政府不得以公務預算不足而拒絕提供服務,並要求地方政府即使挪用人事費用都應該要提供服務。這個判例凸顯長期照顧體系需要管理的不只是長照提供者,更包括政府本身。

這樣的長照法 你能放心?

這樣的長照法 你能放心?
【聯合報╱王增勇/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台北市)】2011.04.12
在台灣於一九九三年進入老人國的十八年後,行政院終於將長期照護服務法送至立法院,但其內容乏善可陳、缺乏政策願景、對目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充耳不聞,根本無法為台灣高齡化社會建立可長可久的長期照護制度。
目前長照法沒有回答的問題,至少有三:
第一、受到家庭倫理文化的深遠影響,約八至九成的長期失能者住在社區中由家人照顧,換言之,家庭照顧者是目前台灣長期照顧的主力,因此支持這些正在提供照顧的家庭照顧者就能照顧好八成以上的失能者,但長照法對於這些任勞任怨的家庭照顧者沒有提出具體支持服務的內容與策略,僅在附則中提到「支持性服務」,國家仍然拒絕看見讓承擔照顧重責的婦女。
上個月生病老年夫妻一同自殺、去年底台北王老先生釘死老妻、去年初高雄媳婦殺死生病多年的婆婆,到底台灣還要發生多少照顧者的悲劇,才能讓政府看見家庭照顧者所承擔的照顧壓力?
第二、十八萬外籍看護工是長期失能者家庭尋求替代照顧的主要來源,由於申請外勞的條件必須是需要廿四小時的照顧,使用外勞的家庭必然是最重度失能者,但這些使用外籍看護工的家庭卻被排除在長期照護體系之外。外籍看護的教育訓練與管理都由家庭承擔,外勞要休假形成家人無法休息的困境,於是家庭外勞變成無日無夜的照顧者,直到外勞身心崩潰。
二○○三年故國策顧問劉俠被印勞毆傷致死、二○○六年台中印勞殺傷雇主與其子女、二○○六年越勞殺死被照顧的老太太後跳樓致殘的事件都歷歷如新,但行政院版本的長照法卻無意整合目前外籍看護與長照體系,透過家庭外勞的納入管理確保服務品質,與透過喘息服務的介入讓外勞獲得規律休息,同時也保障受照顧者及其家人的權益。
第三、偏遠地區的長期照護服務由於服務量未達經濟規模,人員培訓不易,以致長照服務嚴重不足,多年來對偏遠地區民眾形成雙重剝奪。具有文化特殊性的原住民更承受次等公民的對待。在長照十年計畫明列推動的七項社區式服務中,原住民鄉鎮僅送餐服務與關懷據點有服務量,其餘服務(日間照顧、喘息服務、家庭托顧、居家復健)皆付之闕如;五十五個山地鄉中,廿三個山地鄉只有不到五名照顧服務員可以提供服務。
如果長照保險是長照法通過後的下一步政策,偏遠地區的民眾與原鄉的原住民將面臨「繳同樣保費、卻沒有相同享受服務的權利」,形成極度的不公平現象,而長照法對目前長照體系的城鄉差距問題也同樣隻字未提。
面對這樣的長照法,你怎麼可以放心讓它通過呢?
【2011/04/12 聯合報】@ http://udn.com/

2010年12月29日 星期三

家庭照顧者無法承受之重!

2010-12-29 中國時報 【王增勇】
 八十四歲老先生殺死結髮五十餘載妻子事件震驚社會。我認為要理解王老先生行為的關鍵,在於王老先生過去十多年所背負的家庭照顧者角色,以及目前家庭照顧者在政策上所遭遇的不友善對待。
 以照顧家人作為每日生活的重心,往往讓家庭照顧者逐漸失去自我、而以家人需求為中心。許多家庭照顧者可以如數家珍地說家人喜歡吃的菜,卻說不出自己喜歡什麼,甚至連自己生病都不以為意。在王老先生眼中,他自己是妻子唯一可依賴的照顧者,這是家庭照顧者常見的心態。
 不幸的是,我們國家的長期照顧政策對家庭照顧者並不因此採取更積極態度。
 首先,家庭照顧者在長期照顧服務需求評估過程中,常被視為理所當然的資源,有家人就代表有人照顧。因此,目前長期照顧體系沒有以家庭照顧者為對象的獨立需求評估,導致家庭照顧者的需求不被看見。像王老先生身為配偶就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照顧者,出院後就由他負責而結案。至於他八十四歲的高齡以及長達十年的照顧期間,就未被醫院視為需要輔導的個案而加以轉介給社區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加以後續追蹤輔導。
 其次,目前長照十年計畫雖有提供喘息服務,但是因服務型態過於僵化,使用率一直偏低,無法成為家庭照顧者可以依賴的服務資源。喘息服務徒有名無實。
 第三,長期照顧政策對家庭照顧者使用服務限制重重。使用外籍看護的家庭,無法申請居家服務;申請特別照顧津貼的家庭照顧者,必須是中低收入戶且待業的成人,請領後不准使用居家服務或日託服務;如果使用居家服務,就不能使用日託服務。其結果就是,家庭照顧者無法從目前的服務體系中得到充分、有彈性且可信任的替代服務,可以把照顧責任交託出去。
 如果家庭照顧者努力申請國家支持,可能的選項是:家中有重度失能者,台灣的家庭照顧者只能依賴外籍看護,並且要求她不能休息,因沒有替代服務可申請;或是請領一個月五千元的照顧津貼,自己一人獨自面對全年無休的照顧工作;或是使用其中一項服務資源,其餘都靠自己來。家庭照顧者多半會在這種種挫折中退卻,選擇獨自承擔照顧者的重責。當國家政策如此不友善地對待家庭照顧者,我們何忍苛責王老先生在承擔長時間孤獨的照顧工作後,因看不到希望,渴望結束當前以及可預見的痛苦時,所採取激烈手段?
 對於照顧者,社會當使他們不因照顧責任淪於匱乏。這種支持照顧者是公共責任,而不是個人或家庭可以獨自承擔的。但目前台灣社會沒有提供家庭照顧者應有的支持,王老先生代表著台灣眾多正在經歷漫長又孤單的家庭照顧者旅程。是台灣全體社會沒有盡到支持家庭照顧者該有的公共倫理責任,才讓王老先生做出他生命中最痛苦的決定。(作者為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理事長,政治大學社工所副教授)

2009年4月1日 星期三

良好的照顧人力遠比族群背景重要

報載規劃中的長照保險初步決議將外籍家庭看護工納入保險現金給付範圍。迴異於以往迴避或仇視外籍看護工的長照政策,對於這項重大政策決定,站在家庭照顧者的立場,我們深表歡迎與肯定規劃小組的務實態度。家庭外勞的困境在之前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中隻字未提,只要求勞委會嚴格把關。當政府對已經在照顧台灣失能民眾的十六萬家庭外勞撒手不管的同時,不僅沒有深切自我反省制度的缺失,反而責怪人民都使用外勞而不使用政府規劃的長照服務,為自己政策無能的脫責藉口。
站在家庭照顧者的立場,我們認為可以提供良好照顧品質的人力,遠比族群背景重要。如同本勞有好有壞一般,我們可以舉外勞在公園聊天、偷閒的例子,但我們身邊也都不乏任勞任怨、與病人建立良好關係的外勞故事。用種族來決定能否提供好的照顧服務不僅沒有反應事實,也淪於種族歧視之嫌,以粗糙的「本勞/外勞」二元對立做為長照政策的論述只會阻礙我們更精準地評估長照政策。我們很慶幸規劃小組可以超越本勞與外勞的框架思考。
精確的說,規劃小組勢將居家二十四小時照顧服務納入給付項目,只是服務是由外勞提供。居家照顧是符合在地老化原則,也是最符合目前台灣多數老人期待的照顧模式。不過將外籍家庭監護工所提供的二十四小時居家照顧納入給付範圍,勢必會引發是否鼓勵使用外勞,進而阻礙其他長照服務的使用,甚至剝奪透過長照的實施創造本勞就業機會的疑慮。我們認為關鍵在於長照管理體系的建立,如果外籍家庭監護工納入長照管理體系,目前外勞的使用與分配會更合理,濫用的情況反而可以得到控制。長照服務項目的選擇是掌握在長照的個案管理師手上,不是在案主身上,因此是該使用本勞的居家服務或是外籍家庭監護工,應該屬於個案管理師的專業判斷,不決定在外籍家庭監護工是否被納入給付範圍。因此,擔心開放給付會阻礙長照的發展是多慮了。
目前外籍家庭看護的進用基本上取決於使用者費費能力的市場機制,長期照顧管理體系的介入僅有在最後本勞媒介的關卡,在外勞使用成本遠低於本勞提供的居家照顧的市場落差下,家庭很自然使用外勞。事實上,目前外勞照顧的失能者是二十四小時的全日居家照顧,這樣的照顧形式很少本勞願意提供,目前本勞願意到醫院從事全日或半日看護照顧,但因為價格昂貴,很少家庭可以長期使用。目前本勞提供的居家服務多半是短時數、低頻率的到宅服務,因此外籍家庭監護工與本勞居家服務員之間的工作是相對區隔的市場。
相反的,外籍家庭監護工一旦被納入長照管理體系,國家就應該對外籍家庭監護工的服務品質有所規範,而不是像現在都由家庭或仲介承擔。勞委會與衛生署應該盡早規劃國與國直接引進的外勞服務模式,由長照管理中心直接管理與督導。外勞的教育訓練、休假與督導,都需要本勞的投入,反而可以創造本勞的工作機會。如果我們嚴格要求外籍家庭監護工每週休假一日,目前幾乎全年無休的十六萬家庭外勞就需要兩萬三千本勞進入成為替代人力。如果以居家服務督導每人負責六十名個案的案量來計算,十六萬雇用外勞家庭就需要兩千七百個專業護理或社工人員進行日常輔導。如果外籍家庭監護工需要取得國內照顧服務員的資格,教育訓練課程也同樣創造很多就業機會,如同台灣很多醫院專門辦理外勞健康檢查業務一般。總之,外勞在台灣長期照顧中的貢獻與重要性是需要被正視的事實,規劃小組決定面對這個棘手的議題,勇氣可嘉,希望是消弭與突破台灣長照政策長期仇視外勞論述的開始。

社會福利作為原住民自治的可能路徑

以自決做為反殖民的歷史反省
如果一個民族是處於被殖民的狀態,那代表著這個民族無法參與有關他們日常生活事務的決策。換句話說,只要台灣原住民有一天無法依照自己的世界觀決定他們的生活,台灣原住民就仍處於被殖民的狀態。自決於是成為原住民反殖民運動的重要訴求。日本殖民政府的理蕃政策很清楚地陳述殖民台灣原住民的步驟:解除武裝、剝奪土地、與剝削勞動力,但殖民的力量不僅止於外部統治者,更引動原住民族內部的自我殖民,形成一個相互強化的殖民循環。原住民作家瓦歷斯‧諾幹(1999:267)曾一針見血的陳述原住民問題:「原住民的經濟困厄來自於主動或被動地箝入國際資本主義經濟體系下的運作中,一步步成為國際的邊陲,同時矮化其發展並促成內部殖民。」其結果是更進一步的文化解組。布農文教基金會執行長白勝光在1999年12月公布的原住民紅皮書中就生動地描繪出原住民在資本社會結構下面臨文化解組的困境:「沒有打獵,就沒有祭典,沒有祭典,就沒有分享與團隊,完全封鎖了原住民生活、工作、狩獵的空間,一切思考、語言均要以漢人的標準為依據,從此山林不能再供應原住民生活所需。為了討生活,原住民只得被迫離開部落,到不熟悉的都市,從事粗重、高危險的勞力工作。」政治的殖民,改變了經濟的生產方式;經濟的殖民,導致了文化的失落與民族靈魂與記憶的遺忘。換句話說,殖民力量的運作形式會隨著時代變遷而以政治、經濟、文化的交叉形式變化,關心原住民反殖民運動的人需要辨識殖民權力的運作,才能有效地回應與抵抗。

國家是原運的場域或墳場?
1996年起,台灣政府體系中開始普遍設立原住民事務的專職機構,研究原住民政策的學者多認為這代表著同化政策的終結,原住民族的獨特性開始被國家所重視,因而開啟了台灣做為多元文化社會的時代。原民會背負著原住民族的期待,要為原住民族發聲。十三年過去了,原民會是否成為國家機器中為原住民發聲的傳聲筒?每次在都市原民聚落被拆遷之際,原民會剛承諾「回去協商」的身影剛離去不久,立即來臨的往往是拆除大隊的怪手與大批警力;掌握有限預算的原民會,其實無權要求業務主管單位配合他們的「建議」施政,面對其他強勢部會,原民會,一如剛進入漢人學校求學的原住民兒童,課業表現/執行率是所有部會最差的部會之一;原民會主委一職更迭如流水,原住民菁英長期參與原運所累積的資本在政黨輪替中被消費殆盡。我們逐漸清楚的是:做為政府的一員,原民會無可避免地背負著既有政府的分工與思維,原住民的觀點在既有政府框架中其實沒有太多發聲的空間。
加拿大原住民兒童福利工作者Cindy Blackstock今年三月到台灣就說出他與加拿大政府打交道的心路歷程:「其實他們都是好人,他們會說:『我才剛上任,讓我熟悉業務後,我們再坐下來好好討論』、『我們很願意任針對帶原住民的差異性,但希望你給我們時間學習』,我們也的確花很多時間跟他們開會。但是這些官員如流水,十幾二十年過去了,制度都沒有改變,我們不斷失去部落的兒童。我們決定不再等,我們相信政府是個無藥可救的系統(broken system)。為了對的起我們的祖先、我們的孩子,我們必須立即行動!」他所屬的組織於去年向加拿大聯邦法院對加拿大政府提出人權訴訟,控訴加拿大政府對原住民兒童福利的補助水準低於一般兒童福利,造成對原住民兒童人權的傷害。這項控訴使加拿大政府大為緊張,聘僱六位律師回應這項有史以來的人權控訴案件。2007年,我訪問她時,她如此描述她的認知:「我的長老總是告訴我,如果我只是想著我自己組織生存的需求,那我就徹底失敗!我們要隨時為我們所相信的信念犧牲。有了願景,我們就知道自己為何而戰,為何犧牲。站在這個位置,我要對我們族群以及祖先負責,不是加拿大政府。」相同的,進入體制的原住民是否如Cindy在經驗到國家與自己族群之間矛盾之際,有意識地做出選擇,成為一個「在國家內反國家」(in the state and against the state)的原運工作者。

社會福利是解放或控制原住民的力量?
在台灣,由於社會福利政策在國家施政的邊緣地位,社會工作專業進入原住民社會的歷史十分有限,直到原民會成立以及九二一地震發生後,社工專業的思維與專業人員才有較多的接觸。如果我們從國外社會工作專業與原住民接觸的歷史經驗來看,我們會更看清楚社工在國家體制下所扮演的雙重角色與所處的社會矛盾位置,而看見社工專業以福利進行種族同化的共犯位置的危險。二十世紀初期的加拿大政府強迫原住民兒童離開父母、遠離家鄉,集中到由教會所辦理的寄宿學校(boarding school)接受英語教育、拋棄傳統信仰而接受基督信仰,造成原住民部落文化傳承的斷裂。二十世紀中期以來,隨著福利國家所建立的福利體制,由於白人為主的社工專業對原住民文化的缺乏瞭解造成高比例的原住民兒童,被社工人員以兒童虐待、疏忽之名強制帶離家庭,安置於白人家庭,兒童福利體系中的寄養服務接續寄宿學校成為主流白人社會進行文化滅種所採取的一連串措施,而社工員就是將兒童強制帶離部落的人(Fournier & Crey, 1997)。原本成立要協助他們的社會救助體制並沒有真正地幫助他們,反而成為原住民受創的根源,因而被原住民菁英份子質疑社會福利是主流社會用來弱化原住民社會力量的滅種手段(Thomson et. al, 1988:434)。
一竿子把社會福利否定並無法幫助我們反轉既有的福利體制。社會福利也不是在解放或控制原住民的選項中,被輕鬆理解的議題。李明政(2001)指出,台灣政府既有的福利政策是以個人式介入的殘補式福利為主,在救助個人的行動中,社區/部落從不是被關注的對象,整體經濟的發展也不是政策介入的目標。如果原住民福利無法跳脫這種殘補式福利框架,而只是以一種「加碼式」的福利津貼在解決原住民的「問題」,社會福利對原住民會成為耗損「靈魂」的毒藥,因為原住民傳統具有解決社會問題的能力與知識沒有被看見,社會福利的實施只會複製原住民是需要救助的依賴對象的權力關係。這種反省正是西方原住民社工學者所提出的。紐西蘭毛利長老暨社工員John Rangihan曾說:「文化介入必須與經濟介入結合,毛利人相信人群發展等同於經濟發展,如果你同意一個人不可與他的文化分離,針對任何社會問題,你就不會只有福利的處方,而會加入社會發展以及社區充權 (empowered community)。」(Rangihan, 1987; 引自Cairns et.al, 1998:164)從原住民傳統智慧與世界觀,發展部落集體的共識,不再被政府部門的分工所切割,也不再侷限於政府既有的政策思維,是原住民族在面對日常生活中最迫切所需要的自治權利。

重新找回助人者的定義權:誰夠資格助人?
在資源缺乏的原鄉,掌握資源的社工是很重要的角色。民國六十九年省政府招考的五十四名山地社工員中,後來有三人成為該鄉的鄉長,其影響力可見一斑。社會福利的執行多依賴社工專業,但過去二十年社工專業的發展朝向「證照化」的專業路徑,強調正式教育學歷為基本門檻,並以標準化考試做為鑑定專業能力的依據(王增勇、陶蕃瀛,2006),這種發展讓社工更加遠離部落。在地原住民因為缺乏相關學歷,因此在地助人者多半無法成為國家所認可的助人者,挾持國家資源進入部落但卻對部落缺乏認識的社福組織與社工,卻成為影響部落的重要組織與人士。部落對於誰可以進入部落從事助人工作,卻毫無置喙之處。部落對於目前社工養成教育,更別說社工師考試制度,更沒有參與的機會 。熟悉部落、熱心部落的人只能以「行政人員」被方案納入,但仍必須受到部落外、具有社工資格的督導所管理與約束,這正好與充權部落、以部落為主體的理念背道而馳。這種專業權力結構讓目前實施的原住民福利方案,完全聽命於政府規範,而不是回應部落聲音。目前原住民社會福利政策充斥著「以部落為主體的社會福利」,但部落在其中的概念仍被定義為「方案實施的場域」,而不是「方案發展的主導者」。
加拿大原住民部落開始質疑,為什麼原住民幫助原住民是白人來認證,而不是原住民來認證白人是否有資格幫助原住民?因此,部落開始要求當社工進入部落擔任兒保社工時,在接受部落對他的訓練之後,當他要正式成為一個社工員時,他要在部落眾人面前接受長老的祝福,表示他願意從部落手中,在部落長老的指引下,承擔保護部落兒童的重任。一旦失去部落的信任,他將失去執行這份工作的權利。這個儀式要告訴社工的是:當社工進入部落時,你要很清楚知道自己效忠的是部落,不是民間組織、不是國家。
但回到台灣,在部落工作的社工效忠的是誰?每月要交的報表是回應誰的需求?實務中看到多少有新的部落工作者淹沒在政府要求的報表中?或是花力氣辦理部落不需要卻是政府要看見的活動?承接到政府方案的組織,有多少是部落的在地組織,或是與在地部落有密切連結的組織?進入部落的文化能力在政府委託案的評鑑中,又該算在那個項目中?社工相關科系的學歷要求扮演排除對部落有感情的助人者進入部落社工位置的角色。證照化建立在排除別人參與助人工作的邏輯之上,我們社工專業到底是助人還是害人?論述上不斷說充權或優點觀點,卻看不見我們所建立的專業制度正在不斷製造「原住民只能是案主、漢人才能是社工」的種族排除機制。
2007年,一位加拿大學者來台灣培訓原住民社工員,他對台灣社福組織可以自由進出部落,並推動任何方案感到不解。他問:「為什麼你們可以這樣不經部落任何形式的審查就推動方案?這在加拿大是不可能的事。那你們在執行過程又如何對部落負責?責信機制是什麼?」當下社福組織的地區主任就站起來說,「我們在地方經營很久了,大家都很熟,關係很好,所以我們可以作我們想做的事。至於第二個問題,基本上我們不對任何人負責,我們只對上帝負責!」社工員對部落的尊重忽略至此,以上帝之名就可以為所欲為,莫此為甚。諷刺的是,這個社福機構還成立客服部門,專門代表捐款人監督認養兒童感謝信函與社工記錄的撰寫,組織的設計就清楚的表示,機構是對給錢的人負責,而不是對服務的對象負責,卻還大言不慚的說,我們不對任何人負責。當場這位學者選擇沈默,不知對台灣社工專業還能說什麼?

長期照顧保險做為原住民自治福利實驗方案的可能
原住民自治的落實無法透過一條法律完成,必須對自治有更創造性的想像,落實在具體不斷的鬥爭行動中。相較於一般自治所關注的土地與經濟議題,我認為社會福利也是需要納入的範疇。以下我想以目前經建會正在規劃的長期照顧保險為例,說明原住民自治的可能。
長期照顧,相較於醫療,更涉及文化特殊性。例如失能老人的照顧該安排與家人同住或是由社區共同集中照顧、日常飲食的菜色搭配與鹹度、協助老人沐浴時性別界線跨越可能導致的衝突、照顧者與長輩聊天時應具備對原住民歷史的瞭解等等都說明,原住民的長期照顧必定有其特殊性。但目前長期照顧服務的推動多是以台北經驗為出發,十分不利於部落自主的照顧模式發展。例如,居家服務的提供是以論時計酬的時薪制補助民間團體,這種補助模式尤其不利於人口分散的原鄉地區,交通時間與成本不列入補助,原鄉很難有人具有照顧服務員證照可以提供服務,就算有服務員,他也會因為成本效益偏低而不願意在原鄉服務,反而改到人口集中的平地服務,比較可以養活自己與家庭。這種惡化城鄉差距的補助模式,是關心部落老人與失能者的工作者應該要反應的問題。我認為應該要求衛生署與內政部必須立即專案補助各原住民地區長期照顧的實驗方案,做為後續推動的基礎。其次,經建會應該將原住民地區獨立出來成為長期照顧保險的實施的獨立區域,運用總額預算制度,將原住民地區該有的預算匡列出來獨立運用。透過民主參與的方式,讓原住民有機會決定原鄉長期照顧服務體系該如何反應原住民的世界觀。
或許會有人認為,原住民是否有足夠的人才與組織來執行長期照顧體系的建立?我認為,能力是在過程中長出來的,原住民必須要被給予機會,才會長出自治的能力,這個過程也許辛苦,但不開始就沒有長出來的一天。而原住民需要長出的能力,恐怕不在執行的能力,而在於作夢與看見願景的能力。

參考書目:
王增勇、陶蕃瀛(2006) 專業化=證照=專業自主?應用心理研究,30,201-224。白勝光 (1999) 原住民紅皮書。台北:布農文教基金會。
瓦歷斯‧諾幹(1999)日據皇民化教育下的族群意識轉向—以《理番之友》台灣原住民族先覺者為例。見洪泉湖、吳學燕(編),台灣原住民教育,頁263-277,台北:師大書苑。
李明政(2001)文化福利權:台灣原住民族社會福利政策之研究。台北:雙葉。
Cairns, T., Fulcher, L., Kereopa, H., Nia, P. N., & Tait-Rolleston, W. (1998) Nga pari karangaranga o puao-te-ata-tu. Canadian Social Work Review, 15(2), 145-167.
Castellano, M. B., Stalwick, H., & Wien, F. (1986) Native social work education in Canada. Canadian Social Work Review, 166-184.
Fournier, S. & Crey, E. (1997). I am responsible, I am accountable: Healing Aboriginal sex offenders. In S.Fournier & E. Crey (Eds.), Stolen from our embrace (pp. 143-172). Vancouver: Douglas & McIntyre.
Thomson, G. et. al (1988). Transitions. Report of the Social Assistance Review Committee. Toronto: Ontario Ministry of Community and Social Services.

2009年3月22日 星期日

讓長照保險成為解構家務勞動性別化的開始

昨日報載,規劃中的長照保險初步決議將家庭成員照顧納入保險現金給付範圍。對於這項重大政策決定,站在家庭照顧者的立場,我們深表歡迎與支持,因為它代表著以往由家人獨自承擔的照顧責任,將由整體社會成員共同承擔。背後的意義是,長期照顧是台灣人民的基本權益,失能者的照顧應由國家提供,因此,家庭成員的照顧不再是基於家庭倫理責任的無酬勞動,而是受雇於政府的有酬勞動。從這個角度而言,長照保險的實施已經不只是財務籌措的安排,更是對以女性為主的性別化家庭照顧分工的傳統,提出的文化挑戰。長久被隱形在家庭中的照顧者,他們的辛苦與貢獻終於被社會所看見。
但是,納入長照給付項目只是提供從事無酬家務勞動的女性照顧者從性別壓迫中被解放的可能架構,對於後續規劃細節,我們有以下建議。現金給付水準將反映社會對家庭照顧的價值評斷,國際經驗將家庭照顧給付水準原則分為三種:以照顧者以往工作薪資給付、將照顧者視同照顧服務員給薪、與僅提供象徵性酬勞。第一種是以補償家庭照顧者因照顧而薪資損失,降低勞動市場與家庭照顧之間的收入落差,鼓勵並肯定人民選擇回家照顧的權利;第二種視家庭照顧為公共責任,視照顧者為國家雇用的工作者;第三種仍延續家庭照顧是義務無酬勞動的思考,僅給予照顧者象徵性的補助,目前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的每月五千元就是一例。我們不敢期待長照規劃者依照顧者以往工作薪資補償家庭照顧者,儘管其對性別不平等現象最具改革性;但我們期待政府將家庭照顧者視同國家聘僱的照顧服務員並給予相同的薪資,讓實務給付之間沒有折扣。尤其家庭照顧者將被要求接受訓練,他們所提供的照顧品質不亞於國家聘用的照顧服務員,在同工同酬的原則下,家庭照顧者所提供的照顧不應被貶抑。
其次,家庭照顧者在照顧者的選擇過程中要有發言權。現金給付最大的危險是讓國家用金錢將家庭照顧者視為理所當然的照顧者,反而讓女性更陷入家庭照顧者的角色。當長照保險讓照顧成為權利,不僅只是讓失能者有被照顧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cared for),更讓家庭照顧者有照顧家人的權利(the right to care)。既然是權利,就代表家庭照顧者對是否進入照顧者角色具有選擇權,而免於經濟、社會與文化上的壓迫。因此,在需求評估階段,家庭照顧者不應被視為理所當然的「照顧資源」,而應該被視為「潛在的案主」。在選擇照顧者的過程,家庭照顧者要被給予「說不」的權利。長久以來被家庭化的照顧責任,透過國家公共化的介入,我們期待台灣未來的社會,失能者都可以得到應有的照顧;選擇在家中照顧家人的家庭照顧者可以在照顧工作之中享有經濟收入的保障與社會認同;而選擇讓外人照顧的家庭照顧者,可以免於「不孝」的社會指責,充分實踐自己的人生目標。如此,長照保險就不只是為健保財務赤字解套的替代方案,或是政治人物急於兌現的競選支票,而是建立台灣兩性平權的重大文化工程。

2008年8月3日 星期日

我其實是家庭照顧者

年初,我接任家庭照顧者關懷總會的理事長一職。寫了以下這篇文章:

追求一個人性的照顧體制
王增勇
承蒙大家的支持,從金玲手上接下理事長的棒子,未來兩年要和大家一起為家庭照顧者的權益打拼!因此,想藉此機會向大家介紹我自己,也分享我對家總未來工作方向的期待。
一個中年男性的大學教授其實很難與家庭照顧者連結,因為家庭照顧者多半是中老年女性的家庭主婦。很多人認識我,是個大學教授;認識久一點的人,知道我曾在社福團體工作過,擔任老盟秘書長與紅心字會秘書長推動老人居家服務;再久一點的人,會知道我是台大機械畢業後才改行做社工。會有這樣的轉變,源於我是個身心障礙者家屬的故事。
高三大學聯考前一百天,當我正在學校考模擬考時,我大姊大學畢業旅行在花蓮海邊出車禍,成為終生必須坐輪椅的脊髓損傷者,我們的家庭生活從此變調。為了不放棄希望,我們從西醫、中醫、針灸、中藥、按摩、整脊、算命師父、乩童,只要有人報,我們就去掛號。面對到家裡來騙錢的江湖術士,我很無法諒解父母的作法。有次我直接面質父親,他說:「我何嘗不知道,但是他們給我們一線希望!」面對自己親愛的家人生病,照顧的背後所依靠的就是一線希望。我的母親整天煮中藥,幫我大姊按摩、推拿,好似斷了的神經會隨著我們的手多長一些。我的母親以淚洗面,哭到醫生警告他,「不准再哭,不然眼睛會瞎掉。」與好朋友聚餐時,原本樂觀愛笑的她不敢開懷的笑,原因是「他怕別人會說,女兒變成這樣,你還笑的出來?」他調適了好久,在我們的鼓勵下,母親才慢慢放下自責的心情,開始願意讓自己有放鬆的時間。只是在照顧我大姊十年後,我的母親就因為乳癌過世,她一生沒有享受過,都在照顧別人的日子中度過。
做為一個身心障礙者的家屬,我深刻地體會到,台灣這個社會沒有給身心障礙者生存的機會。「推著輪椅在崎嶇不平的騎樓舉步維艱」的景象正好諷喻台灣家庭照顧者面對充滿障礙的困境:要找可以讓輪椅進去的廁所,要避開路人異樣的眼光,要反駁這是祖上不積德的因果報應說法。大學畢業後,我告訴自己:「台灣不缺好的工程師,但缺一個好的社會工作者。」於是,當完兵,我出國改念社會工作,直到今天,仍堅持做個促進公平正義的社會工作者。所以,在大學教授、社工人員這些頭銜下面,我從事社會服務的動力來自於我身為家屬的經驗。如果教書不再讓我可以從事改革社會制度的工作,我寧可不教書;如果社工專業不再認同社會改革與公平正義,我不會稱自己為社工。同樣地,我期待家總可以為台灣家庭照顧者建構更支持與友善的制度,幫助他們就像幫助當年我求助無門而致勞累致死的母親一樣。
那麼,家總在現階段的台灣要扮演怎樣的角色與任務?家總的特殊地位在於我們代表家庭照顧者的聲音,過去十五年社會福利立法在民間團體的推動下,國家照顧服務體系已稍有格局。但是,這個服務體系基本上還是沒有看見家庭照顧者的「需求」,而把家庭照顧者當城市理所當然的「資源」而非潛在的「個案」。其次,目前的服務體系越來越強調管理與專業,層層體制的管理與制度之間的切割反而造成家庭照顧者使用上的困難與障礙,讓社會福利成為看的到、吃不到的餅。從家庭照顧者的使用經驗檢視現有照顧體系,不是從專業人員的角度檢視服務體系,是家總最核心且責無旁貸的任務。我期許家總是個社會運動團體,我的意思不是說,我們要上街頭、搞遊行,而是家總要在公平正義的價值下,提出前瞻性的願景,指引台灣社會未來的新社會制度。我們不應該是為特定族群爭取與維護自身利益的利益團體。而且家總要有勇氣為正義發聲,為不公平挺身而出。我們彼此共勉!

2008年2月25日 星期一

好人的困境

我進行博士論文研究期間,曾訪問過一位低收入戶獨居老人,我們先稱他為盧伯伯,他因為中風,所以需要居家服務員協助他每日的被餐、打掃與洗澡,每天兩小時的服務,可以讓他持續住在他所熟悉的社區,而不必進入養老院。一如所有老人,盧伯伯有他對生活的要求,他不喜歡吃剩飯剩菜,他堅持每餐吃現煮的菜飯。他總是說,「我再活也沒多久了,我有這一點點的要求。」但是後來社會局為了精簡居家服務的使用效率,檢討所有個案的服務狀況,認為盧伯伯每天被餐耗費太多人力,要求刪減一半的服務,成隔天備餐,理由是「一般人都不敢期待天天吃新鮮現做的菜,何況是低收戶。」每天照顧他的居家服務員,因為長久相處有了感情,不忍心老人家生活中最後的期待落空,決定除了正式上班時間之外,自己額外抽空義務幫助他備餐,滿足盧伯伯希望吃現成菜飯的心願。服務員工作並沒有減少,但因為服務時數減半,薪水卻減半。對社會局而言,他們成功地刪減了不必要的服務,提升了居家服務的使用效率,證明服務個案的定期稽核勢必要的;對盧伯伯而言,他對生活的期待雖然在政府標準化的要求下被否定,但因為好心的服務員願意以志願服務的方式持續提供服務而被滿足;但是,對居家服務員而言,她的薪水不但減半,連帶她接其他服務的時間都被佔去了。在這個案例中,居家服務員是三方的唯一輸家,為粗糙的政策付出代價。
另一個案例是一位中風的老人需要每週洗澡兩次,因為老人家中沒有熱水器,需要稍熱水才能洗澡,因此每次每次三小時。社會局審查後,認為如果老人可以自行燒開水,時間應該可以縮短為兩小時。這次服務員就按照更改的服務計畫進行,要求老人要自行燒熱水。不久,老人在燒開水過程中,在浴室跌倒,緊急送醫後不久就過世。因為燒開水的風險的預防不是具體、立即可見效的,因此不被政府認為是重要的,變成可刪除的服務。這種風險往往是曾親身到貧宅的第一線工作人員才能理解,而不是坐辦公室的人可以體會。老人跌倒住院後,個案於是結案,沒有人追究當初刪減服務的決策過失。這個案例中,老人為政策的不當付出代價。
在過去很多老人居家照顧政策的爭議中,我發現一個弔詭不斷重複出現,那就是,當政府以提昇效率為名,要刪減或撤除服務時,好心的人因為不忍,總是承擔最多,最後成為最大的輸家,而他們個人的付出反而掩蓋了真正集體資源不足的問題,讓政府真的以為改革是必要的。面對粗暴的政策,你的抉擇會是當個好心的服務員,還是公事公辦的工作人員?還是有別條路可走?

2007年5月9日 星期三

長期照顧十年計畫請從樂生開始
陽明大學 王增勇
(2007.3.19.拜會蘇貞昌行政院長發演稿)

樂生院民的照顧揭示老年照顧應是公民權利、不該是施捨
執意拆除樂生院的官員總是說,政府已完成新的醫療大樓做為安置之用,少數樂生院民為何要留在破舊的四合院裡?這些院民為何拒絕國家的好意?於是種種惡意揣測浮現,「院民已成刁民,要藉此向國家勒索更多賠償?」。在判斷新醫療大樓不符合老人需要之前,我們需要瞭解老年院民需要什麼樣的空間?在實地看過兩者之後,我才充分理解為何院民告訴我:「我們是搬『家』,不是住院!」在與世隔絕六十年之後,樂生院已經不只是遮風避雨的房子而已,更是這些老年院民個人生命記憶、情感聯繫與展現個人自主的社會場域。參觀現有院民居住環境的人,都會對於院民在屋外美麗茂盛的盆栽、屋內桌上滿是院民重要回憶的照片以及苦心蒐集來的收藏品,留下深刻的印象。這些花草與照片,是院民自由展現屬於自己對生命的詮釋,充分享有對自我生活自主性的個人空間。三合院中庭以及院區內隨處可見聊天聚所,這群同處一隅的痲瘋病人已經發展出相互支持、彼此互助的生命共同體,是他們享受人際支持的鄰里空間。園區內的佛堂、果園、魚池、雜貨店是居民自立建立的活動空間。對生命中有意義的人、事、物都在他們隨手可得之處。這些院民長久經營的情感以及屬於個人的歷史記憶,才是構成目前樂生院區之所以為家的要素。雖然一個被終身隔絕社會的癩病病人,這一生有著太多遺憾,但是此時此刻的生活是他們基於同病相憐而共同經營出來的生活圈,然而這一切都無法在新建醫療大樓的空間中繼續存在。蘇內閣上週3.15.甫公布的大溫暖旗艦計畫中「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其核心精神「在地老化」與「持續性照顧」,就是希望老人在晚年面對生命中一連串的失落時,能在自己所熟悉的支持體系中,無遺憾地面對自己一生的終結。但是樂生院過去這三年的拆遷過程,要求這些年邁的院民放棄他們辛苦經營、可以幫助他們面對生命終結時的一切支持,已經對這些老年院民的生活造成粗暴的斷裂與拉扯。蘇內閣一方面宣示效法日本黃金十年推動長期照顧十年計畫,另一方面,相同的「在地老化」的老人福利政策在面對這群樂生院民的再安置議題上,竟然無法成為指導原則,成為執政黨在老人福利政策上的最大諷刺。

強迫錯置的老年生活
學界對於在地老化的體認是經由痛苦的經驗學來的。許多老人在進入機構照顧後,雖然設備更好、照顧人力更及時與充足、服務更多樣,但入住三個月到一年內是老人死亡的高峰期。助人專業才警覺到,以往過度強調專業照顧與硬體設備的照顧模式,忽略了老人的主觀感受,破舊環境雖然不堪但有老人維繫情感的記憶,老友陪伴的聊天更是老人內心安慰的來源,這些支持的消失會直接衝擊老人的身心健康,環境的變動對適應力較差的老人而言,往往造成嚴重的衝擊。老年再安置對老人是個危機,尤其安置過程沒有與老人討論協商,再安置的過程必然讓老人更難適應新環境。文獻上稱這樣的再安置(relocation)為錯置(dislocation),是指老人被安置在一個他不願意存在的環境。對於樂生院民而言,老化加上疾病造成的肢體障礙,使他們更敏感於環境的些許變動。過去政府為了搬遷,砍除院民親手種植的老樹、強制院民遷離至組合屋、讓院民長期處於院舍可能被拆除的恐懼,這些都已經遠遠超過一般老人可以承受的極限,更何況是這些弱勢院民!?樂生院民的錯置與國外文獻所談的錯置最大不同是,國外文獻是指老人被助人專業人員安置到養護機構的過程應該要注重與老人的溝通並尊重老人的意願,以提升老人入住機構後的存活率;但樂生的錯置是國家有意地以集體暴力漠視院民的意願,由警察暴力執行安置,以服務捷運所帶來的商業利益獲利者。樂生院保存的議題充分暴露政府面對老化社會的到來,只將老人當作「社會問題」,以照顧服務的提供來「解決」,政策背後絲毫沒有展現對老人的尊重以及老人人權的新詮釋。

看日本如何對待痲瘋院民?
如果長期照顧十年計畫效法日本黃金十年,那就請蘇內閣看看,日本政府是如何安置日據時代同時期在同樣隔離政策被強制安置的痲瘋病人。首先,舊有院舍被保留並規劃成為人權紀念公園,讓後人不遺忘這一群人曾為社會付出的集體記憶。其次,在舊院區旁,重新興建平房院舍讓每個院民擁有個人獨立空間與自主權,院舍與院舍之間比鄰而居,保有鄰里互助的社交空間。樓舍以平房為主,避免造成行動的障礙。很多人不理解為何目前仍住在舊院區的院民為何不住進新大樓?大多數院民都已經辦進去,為何還有少數人堅持不搬?對這些院民而言,他們何嘗不知道新院區的設備更好?在院方以先入住者先挑床位的心理威脅製造院民恐慌競爭的心理,迫使這些弱勢者選擇雖不滿意但卻看的見的服務。這四十餘位院民仍然堅持,這是因為他們要爭取的是自我生命的尊嚴,被社會污名化的人,爭的不是豪宅、金錢的物質賠償,爭的是自己名聲的平反、以及來自國家對自己不當作為的道歉。這群樂生院民要的不多,他們要的是一個保存自我生活方式的家、社會認可他們曾受過的苦難、以及台灣後代子孫對一群人曾如此被對待與活著的記憶。

院民需要的是照顧,不是醫療
新大樓的空間規劃,因為是以現代高樓層建築的醫療設施經驗為藍本,所以與傳統三合院的居住空間有巨大的斷裂。首先,新的醫療大樓的空間規劃想像是以病人的照顧為依據,具有個別性、主動性與社交需求的老人並不是規劃時的想像。新醫療大樓的空間充滿老人不熟悉的科技設備(例如電梯、空調)。由於是由專業人員管理下的集體生活,院民原有的生活自主空間被剝削。由於沒有個人空間,因此生活作息都必須配合別人的集體生活,驟然失去個人空間、卻又有強烈自主權的院民們被置放在相互置肘的空間中。院民間的衝突與緊張是可以預期的。原本可以輕易接觸的大自然被高樓層所區隔,成為只能透過鐵窗看見外在世界的活動空間。如此巨大的改變,無怪一位暫住在組合屋的院民說,這樣他寧可住在組合屋。或許會有人說,樂生院民中有人已經很衰老,需要進住比較保護性的環境。我們同意目前院民之間其健康狀態有其差異,需要不同的居住環境。但我們反對的是,將所有院民都視為需要療養的長期病人,統一納入一種高度侷限性的居住空間中,而不尊重他們的差異性。如果照顧是權利,院民應該參與照顧形式的討論,並被給予一種以上的選擇,來反應他們的差異性。

漠視院民意見的決策過程才是元兇
為何今天局面會演變成樂生院民只有進入與不進入新醫療大樓的抉擇?看似院民的不領情,其實是衛生署規劃安置空間時,對老人需求的不了解以及決策過程中缺乏院民的參與。規劃之前,明明已經答應院民一人九坪大的生活空間,之後又在沒有告知院民的情況下,變更為三棟八層樓的醫院建築,而三百位老人要擠進後棟四至八樓的空間。已近完工時,又以「先進住後,再慢慢修改」來敷衍院民。在這樣不尊重院民的過程後,面對政府一再失信,院民除了消極的拒絕進住,別無他途,這是弱勢者別無選擇的抵抗。此時,不去檢討衛生署將原本應安置院民的十億賠償金,移做興建迴龍醫院之用的錯誤決策,反而來責怪毫無權力的院民造成國家重大工程的延宕。此時,不去檢討衛生署將原本應安置院民的十億,移做興建廻龍醫院之用的錯誤決策,反而來責怪毫無權力的院民造成國家重大工程的延宕。這樣的指責太沉重,這樣的人權歷史太不堪。如果長期照顧真的是蘇內閣的大溫暖旗艦計畫,那麼請在面對樂生院民的老年照顧議題上,讓我們看到國家有意願保障老人接受符合需求的照顧的權利。

2007年5月8日 星期二

回應林萬億對外勞與長期照顧的看法

外勞不是推動長期照顧政策的障礙!
王增勇(陽明大學助理教授、台社社員)

報載規劃長期照顧政策的林萬億政務委員在內政部舉辦的訓練中表示,雇用外勞削減了政府推動長期照顧計畫的努力,並以大安森林公園旁菲傭放任老人一旁聚集聊天為例,說明外勞不是好的照顧選擇。個人以為,這種倒果為因、將外勞視為長照政策要解決的「問題」的論述,其實才是目前政府無法有效推動長期照顧的盲點所在。移民/工現象就像照妖鏡一般,對歐美福利國家的社會權共識形成最大挑戰,它讓我們看見福利國家背後影射的公民權是有界線的,其範圍僅限於有公民身份的人,而排除那些在這片土地上奉獻但沒有身份的外人;它搓破福利國家原先標示的社會共融與團結的假象。真相是,歐美政府得以維持福利制度其實是透過照顧勞動市場的彈性化與去規範化將成本轉移給不被勞動法令保障的次級勞動人力,尤其以外勞為主。換句話說,照顧工作早已經成為全球分工的體系,不再只是個人家庭、或是過內社會群體內部的分工。面對福利制度是建立在對移工/民的剝削上的事實,政府以「外勞不懂本地語言,所以本質上就不適合照顧本國人」、「外勞剝奪排擠我們的就業機會」、「他們只是來賺錢無心照顧老人」的說法把外勞的存在當作「問題的根源」,而忽略雇用外勞是公共照顧體系不足的制度所造成的結果。家庭幫傭利用老人散步時間集結交換訊息,是家庭照顧勞動人際孤立的環境所造成的自然行為,不是菲律賓移工的本質。用種族來認定能否提供好的照顧服務不僅沒有反應事實,也淪於種族歧視之嫌。林政委的發言讓人擔心的是,做為目前福利制度主要規劃者,他以粗糙的「本勞/外勞」二元對立做為長照政策的論述只會阻礙我們更精準地評估長照政策。把降低外勞當作長期照顧政策的目標本身就是個錯誤的決策,但卻是目前民進黨政府的主流想法。諷刺的是林政委是台灣早期倡導社會權與福利國家的主要學者,長期以人權為訴求推動普及式福利的建立,在面對移工/民議題上,人權與正義的價值信念居然不敵台灣人中心的族群歧視思維,讓人失望。

長照政策的目標應該是提供台灣人民在老年照顧上更多具可近性、可負擔的服務選擇,使老人與其家庭的生活品質得以維持。如果政府無法提供合用、適當、可負擔的照顧服務,便宜又好用的外勞自然成為人民在市場上的最理性選擇。人民選擇外勞是因為福利政策讓人民沒有更好的替代選擇,人民選擇外勞是因為勞動政策讓外勞的勞動條件遠低於一般本籍勞工且容易被剝削。外勞好用是政策的結果,不是外勞或是雇主自身的意願。試問:十年長照計畫是否可以讓人民以雇用外勞的相同或稍高的價格雇用可以提供週末與晚上照顧的本籍勞工?如果不行,長照計畫不可能取代外勞。如果外勞不可取代,那政府應該如何創造一個保障受照顧者與外勞雙方權益的環境?那才應該是政策的目標。但以目前長照十年的規劃,政府雖然依照失能程度與經濟狀況提供不同時數的居家服務,但需要長時數的失能者仍將被迫選擇外勞。換句話說,目前規劃案並沒有要讓目前雇用外勞的家庭可以本籍勞工所提供的居家服務來取代,既然外勞照顧的重度失能者並非長期照顧計畫要涵蓋的對象,又何來外勞是推動長期照顧的障礙之說?長照計畫將失能者分三級,重度失能者的界定是一天需要五小時照顧的失能者,而不是外勞照顧的失能者(經醫療團隊認定需要二十四小時照顧者),重度失能者政府補助每月90小時,一般戶需自費4860,每天(不包括週末)可以有四至五小時的服務。如果需要更多時數就要以每小時180元來自費購買,如果將外勞費用(約一萬八)全部拿來買服務,可以增加每月100小時,每天可以增加五小時,共九小時的照顧,但仍不包括晚上與週末。光從經濟角度來看,目前雇用外勞的家庭要改雇本勞的可能性就不高。其次,相較於外勞,本勞比較受到勞動保障。本籍勞工的居家服務是定時上班,時間到就離開,工作項目需要督導評估後同意才進行;家人能做的,服務員不做;家屬或受照顧者如果不尊重服務員,服務可能會被撤銷;而且有許多職場保護的規定,例如不爬高處打掃因為怕服務員跌倒、不提重物因為會造成背部職業傷害。休假比照政府規定,過年加班要加班費。這些勞動保障規定都會讓家屬感到本勞不好用而偏向雇用外勞。如果政府覺得外勞是推動長照計畫的障礙,那政府應該提高基本工資、允許外勞組織工會、允許外勞更換雇主、將外勞納入勞基法保障並加強勞動契約的落實,讓台灣民眾感到外勞並不那麼「好用」而願意考慮雇用本勞。一方面放任外勞勞動權益被剝削,讓民眾趨之若鶩;另一方面又指責外勞阻礙民眾使用本勞,豈不是相互矛盾的說詞?

當人民被政策迫使去雇用外勞後,政府將雇用外勞看護的家庭排除在申請服務資格,換句話說,政府是將最嚴重的失能者推給外勞,而且不得再申請政府提供的長照服務,導致許多家庭外勞不得正常休假。外勞團體要求開放使用外勞家庭可以申請政府補助的長照服務做為喘息服務,並不是「鼓勵雇用外勞」、也不是「增加外勞的福利」,而是確保外勞在充分休息情況之下,保障失能者與家庭的權益。拒絕雇用外勞家庭申請服務懲罰的不僅是外勞,更是失能者與其家庭。雇用外勞的家庭因為雇用外勞而被剝奪接受政府保障最低生活水準的公民權。從劉俠事件開始的一連串外勞攻擊雇主事件不就是這樣政策造成的後果?家庭外勞的困境在長期照顧十年計畫中隻字未提,只要求勞委會嚴格把關。當政府對已經在照顧台灣人民的十三萬家庭外勞以及失能者家庭撒手不管的同時,沒有深切自我反省制度的缺失,反而責怪人民都使用外勞而不使用政府規劃的長照服務,以受害者作為自己政策無能的脫責藉口。這已經不是台灣人中心的種族歧視思維而已,而是掌權者慣用的製造人民對立的分化手段。